默认冷灰
24号文字
方正启体

正文 第五四四章 土地改革制度大纲(上)

作者:木林森444本书字数:K更新时间:
    本章內容基本为法令章程,与情节无关,因此设为免费章节,今天下午将会再更新一章收费章节

    经过了农业部、司法部近一个月的努力,并在参考旧时空的土地改革运动,并结合本时空的客观条件,以及穿越者目前所取得的一些经验,终于完成了一部【土地改革制度大纲】。并将这份【大纲】提交给执委会讨论。

    【土地改革制度大纲】的基本俱体內容是

    一、总则

    除地主阶级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,实行穿越集团的土地所有制,实现耕者有其田,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,发展农业生产。

    二、土地的没收和征收

    (1)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;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,劳动人民所欠地主富农高利贷者的高利贷债务。

    (2)没收地主的一切土地、耕畜、农具、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。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,对少量地主将适当给予补偿,

    (3)征收祠堂、庙宇、寺院、公堂、学校、机关及团体的土地,并适当给予补偿,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、孤儿院、养老院、医院等事业,应由当地政府拔款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营。

    (4)保护工商业,不得侵犯。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,不得没收。不得因没收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。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,应予征收。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,应加保护,不得侵犯。

    三、 农村的成份划分

    (1)地主。是指占有土地,自己不劳动,或只有附带的劳动,而靠出租土地,收取地租为生的,兼放债、雇工

    经营工商业,管理公堂及收学租的人,都叫做地主。

    自己也常年参加主要农业劳动,或同时雇人耕种一部分土地,而以主要部分土地出租,其出租土地数量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二倍以上(例如出租二百亩,自耕和雇人耕种不到一百亩)者,也应称为地主。

    以其他职业经营收入为主,但仍然占有大量农业土地,不从事劳动,出租土地,收取地租的人,称为其他成分兼地主,应与地主一例看待;m.woquge

    (8)分配土地时,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,根据本乡的土地情况,酌量留出小量土地,以备本乡情况不明的外出户和逃亡户回乡耕种,或作本乡土地调剂之用。此项土地,暂由乡政府管理,租给农民耕种。但所留土地最多不得超过全乡土地的百分之一。

    (9)分配土地时,县以上人民政府得根据当地土地情况,酌量划出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,作为一县或数县范围内的农事试验场或国营求救农场之用。此项土地,在未举办农场以前,可租给农民耕种。

    五、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

    (1)没收和征收的山林、鱼塘、茶山、桐山、桑田、竹林、果园、芦苇地、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,应按适当比例,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之。为利于生产,应尽先分给原来从事此项生产的农民。分得此项土地者,可少分或不分普通耕地。其分配不利于经营者,

    (2)没收和征收之堰、塘等水利,可分配者应随田分配。其不宜于分配者,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。

    (3)大森林、大水利工程、大荒地、大荒山、大盐田、大竹园、大果园、大茶山、大桐山、大桑田、大牧场和矿山及湖、沼、河、港等,均归国家所有,由政府管理经营。其原由私人投资经营者,仍由原经营者按照政府颁布法令继续经营。

    六、其他相关规定

    (1)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,一律作废。

    (2)农村成分划定,仅用于确定土地没收、征收、分配的依据,各成分的合法权利义务相同,不应予以歧视。

    (3)土地改革完成后,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,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、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。除特殊情况外,出租土地数量不得超过自耕土地,年限不得超过5年,租金不得超过土地产量的15%,土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。

    (4)为保证土地改革的实行,在土地改革期间,应组织临时巡回人民法庭,对于罪大恶极,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并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,及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犯罪,依法予以审判及处分。严禁乱捕、乱打、乱杀及各种肉刑和变相肉刑。

    龙腾小说免费小说阅读_www.ltxs.me
(←快捷键) <<上一章 投推荐票 回目录 标记书签 下一章>> (快捷键→)